【火】石家莊涉外糾紛律師 石家莊專業顧問律師就是【張藝律師】
張藝律師,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全國律師協會成員,黨員,河北省優秀刑事辯護律師,中國房地產行業網
特約評論員。張藝律師擅長公司法律服務,代理各類刑事、經濟、房產、涉外案件,對婚姻家庭、侵權糾紛案件也有獨到的經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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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陳某為石家莊常山紡織集團一印實業有限公司的職工,1998年1月,石家莊第一印染廠分房時,將一印宿舍建明南路4號樓3單元502室分配給陳某使用,并一直與家人承租居住。直到2010年1月19日,收到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關于趙某起訴陳某排除妨礙并從該房屋內搬出的開庭傳票及起訴狀,才得知石家莊市房管局已將陳某租賃的公房登記到趙某名下。2010年1月21日,陳某向石家莊房屋資產權屬登記監理中心查詢方得知河北眾成集團一印分公司和趙某于2006年6月簽訂了《石家莊市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陳某對河北眾成集團一印分公司和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行為不服,從而引發糾紛。
案情分析:
一、陳某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受到侵犯?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出租人出
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 賣
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 買 賣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
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
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鼓勵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售公有住房時“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國務院關于印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方案》中規定“舊住房要有計劃的優先出售給現住戶”。《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36條:“出售公有住房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各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則上應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單位職工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住戶出
售”。因此,在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河北眾成集團一印分公司將陳某居住的房屋出 賣給趙某的行為侵犯了趙某對爭議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審判結果:
陳某將石家莊市房管局和河北眾成集團一印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訴訟過程中,陳某與買方關某達成調解,陳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訴。